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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 組織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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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本組織名稱為「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Teenagers’ League On The Learning & Growing Of Sexualities In TAS),簡稱「青性苑」(In Brief: TLGS)。以下簡稱本組。 |
第 2 條 |
本組為一具學術與成長的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互助團體。 |
第 3 條 |
本組以藉性與性別議題,以「愛」之情,促進青少年心靈成長為宗旨。 |
第 4 條 |
本組於民國91年4月1日成立社團,於97年1月1日成為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會員服務部內部組織。 |
第 5 條 |
本組之任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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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凡好性會正式會員、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團體會員,贊同本組宗旨,年滿15歲,未滿23歲,熱心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之服務發展得申請加入本組。 |
第 7 條 |
本組之組員規範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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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組設行政組織及權責如左: 社長:本組設社長一名,綜本組發言、聯絡、與好性會連結事務等一切社內外相關事務,發展本組方向及目標,編列各地區年度行事曆及預算。擬訂本組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若因故無法視事則由苑長代理。 苑長:各地區各設苑長一名,由組員另定辦法產生之。監督執行地區內大小事務,統籌地區活動,定期舉辦聚會,以聯絡社員情感。召開分苑會議。為地區對外聯絡人。其他地區執行事項。 若有社長、苑長從缺,應立即由組員代理並辦理選舉。本組得依需求設財務金 融、公共關係、科技傳播、藝術工作、出版事業、教務諮詢等幹部執行組內業務,各級幹部均為無給職。 |
第 9 條 |
本組應於六個月內舉辦一次以上定期聚會。 |
第 10 條 |
本組之經費,由好性會統籌編列。經費依本會相關辦法申報。不得以本組名義對外募款。 |
第 11 條 |
組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解散: 一 組織得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共同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負責部門聲明解散,但有四名以上成員不同意解散,則組織不可解散。 二 組織成員不足四人,滿90日,即為解散。 三 逾270日未有聚會,即列為被觀察組織,逾365日未有聚會,即為解散。 |
第 12 條 |
青性苑得經組內充分意見討論與諮詢後,並討論決議是否解散本組織,由5名以上組員公開連署並以書面敘明,得另成立青性苑社團,恢復第六屆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組織章程。 |
第 13 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14 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 15 條 |
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第六屆第二次社員大會95年8月24日公布施行之
組織章程於97年1月1日起暫停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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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2006年12月31日前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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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 組織章程 | |
第一章 總 則 | |
第 一 條 | 本社名稱為「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Teenagers’ League On The Learning & Growing Of Sexualities),簡稱「青性苑」(In Brief: TLGS)。以下簡稱本社。 |
第 二 條 | 本社為一具學術與成長的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互助團體。 |
第 三 條 | 本社以藉性與性別議題,以「愛」之情,促進青少年心靈成長為宗旨。 |
第 四 條 | 本社以中華民國臺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六 條 | 本社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成立社團。 |
第 七 條 | 本社之任務如左: |
一 推動青少年性別平等教育,促進性知識普及化。 | |
二 辦理性與性別之學術演講、營隊、討論會及成長團體。 | |
三 指導各地區高中專職成立性/別研習、成長社團。 | |
四 提供青少年性與性別諮詢。 | |
五 辦理青少年性與性別相關調查統計事項。 | |
六 辦理社區活動及服務工作,提昇青少年心靈健康。 | |
七 提供青少年娛樂、休憩、活動空間。 | |
八 其他有關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事項。 | |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
第 十七 條 |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其職權,監察委員會為監察機構。 |
第 十八 條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 |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監察委員。 | |
三 同意或否決常務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之決議。 | |
四 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 | |
五 議決本社之解散。 | |
六 議決社員權利義務相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
第 二十 條 | 常務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
一 議決社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
二 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 | |
三 審定社員資格。社員除名、停權之決議。 | |
四 選舉社長、副社長,行政、教學各級幹部。 | |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六 監督執行社內大小事務,統籌大型活動。 | |
七 每年度舉辦兩次全國性活動。 | |
八 機動危機處理,成立暫時或長期專案組織。 | |
九 社務推動與幹部之協助,意見協調。 | |
十 章程修法提案。 | |
十一 延聘名譽顧問若干人,任期同常務委員。 | |
十二 常務委員不得兼任監察委員及財務金融組組長。 | |
十三 其他執行事項。 | |
第二十一條 | 監察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
一 監察常務委員會工作之執行。 | |
二 監察各幹部工作之執行。 | |
三 副署或否決常務委員會社員除名、停權處分之決議。 | |
四 罷免常務委員。 | |
五 議決監委長之選任及辭職。 | |
六 審核平日預算。 | |
七 其他監察事項。 | |
第二十二條 | 常務委員會及分苑分設行政組織及權責如左: |
財務金融長:秉承社產管理、採買、收支登記及單據保管等一切社產相關事務。得經營運作苑內各筆資金,拓展財源,保持資金收支穩定。 | |
公共關係組:社團、贊助人、各校、各地區聯絡中心連繫、招生及新成員對社團的認識與訓練等一切連繫之對內外事務。為內外互動之重要橋樑。 | |
科技傳播長:管理網站、電子佈告欄、電子信箱及網路宣傳等一切網路事務。從事科技開發、傳播研究等相關科技傳播之業務。 | |
藝術工作長:執行各項行政、活動之美術製作、文書紀錄、平面宣傳等一切美工事務。保管本社會議記錄、來往文件、社員入社出社申請登記文件。承辦、發展藝術工作相關業務。 | |
出版事業組:定期編輯社訊及社團年誌等一切本社出版物事宜,拓展出版業務。 | |
教務諮商長:分別負責對內社員訓練及對外課程活動指導。課程與教學活動之規劃、諮商及學術研究指導。 |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 三十 條 | 本社經費來源如左: |
一 入社費(含社證製作費用):於社員入社時繳納。年滿十八歲入社者,新台幣參佰伍拾元整;未滿十八歲入社者,新台幣參佰元整。 | |
二 常年社費:每半年由常務委員會依預算訂定之。 | |
三 捐款。 | |
四 委託收益、募款及孳息。 | |
五 其他收入。 | |
第六章 附 則 | |
第三十六條 | 章程修改程序如左: |
一 由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本社社員,填具章程修改提案書,函請社長召開社員大會。 | |
二 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社員同意增修或變更之。 | |
三 社長於社員大會頒布後施行。 | |
第 四十 條 | 本章程經本會籌備處91年4月12日通過。 |
第二屆第一次社員大會92年4月20日通過。 | |
第三屆第一次社員大會92年7月24日修正。 | |
第三屆全國緊急會議92年12月14日修正,93年2月1日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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